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虚拟币、区块链等比较火热的概念,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成为诈骗、传销和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宠儿”。近日,由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化某某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就是利用虚拟币掩饰、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的一起特殊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蝙蝠APP寻找利用虚拟币“洗钱”的“上线”,又通过微信寻找可以与其合作收购虚拟币的人,卢某通过微信认识化某某后,经商议,卢某负责收款并购买虚拟币,化某某按比例支付卢某佣金。卢某遂利用微信收取化某某联系的“上线”转来的非法资金,用该资金购买USDT虚拟币(泰达币)存储在自己火币、ImToken等账户中,再将虚拟币转至“上线”提供的数字钱包。期间,因收转资金数额巨大,卢某又支付好处费,让室友郑某某帮其收转非法资金。经查,卢某收转非法资金310万余元,郑某某帮助收转非法资金179万余元,资金均兑换为虚拟币并转移至“上线”账户,该资金包括被害人苏某等人被网络诈骗资金。另外,郑某某、卢某某还主动交代,2021年1月,其二人经人介绍后以每天400元的价格出租各自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流转,经公安机关梳理,流水高达2400万余元。

案件侦查阶段,因化某某在逃,已抓获的卢某和郑某某的供述及现有证据无法锁定“上线”身份和其犯罪证据,案件侦破遇到瓶颈,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细致审查案件材料,对公安机关提取的约15GB的海量电子数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将发现的加密通讯软件中的聊天内容和虚拟币交易信息与侦查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引导侦查取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化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面对侦查人员抛出的铁证,才供认不讳。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办案检察官依法快捕快诉,准确定性,对卢某、郑某某追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化某某等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办案中了解到被害人苏某因被骗24万元,经济陷入窘困,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检察官多次向三名被告人家属释法说理,灵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告人退赔被害人11万元。
11月18日,肃南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形式开庭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为电信诈骗团伙转账洗钱的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成为诈骗分子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