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成功纠正两件判处实刑未及时收监执行刑罚案件。
肃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日常核查过程中发现,罪犯白某某、刘某某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二人患有严重疾病审前未收押,于2020年8月25日被县法院决定逮捕。在收监执行体检时,肃南县看守所认为二罪犯身体条件不符合羁押条件,不予羁押,肃南县人民法院遂对二罪犯取保候审并上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病情鉴定。本院第三检察部经调取二罪犯的诊断结果并向相关部门了解认为,二罪犯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范围和条件,遂向肃南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纠正。后张掖市医院专家组审核评估,认为二罪犯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县法院拟决定对二罪犯收监执行,征求本院意见,经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县法院收监执行决定符合规定,同意县法院收监执行意见,目前二罪犯已被收监执行刑罚。
据悉,此案是本院第三检察部对审前未被羁押判处实刑未收监执行的监督,同时也是监督办案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及时发现和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