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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行贿案依法宣判

时间:2022-11-16 10:49:09 来源: 第一检察部  作者:凯婧 点击数:

“被告人漆某某犯行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近日,由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漆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在肃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布判决,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据悉,该案是肃南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由该委调查终结后,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行贿案件。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漆某某为谋取给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75.4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构成行贿罪。

鉴于被告人漆某某在立案前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漆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肃南县人民法院最终依法采纳了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今后,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将强与监察委员会的配合制约,深化融合监督,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打击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推动形成“不敢”的震慑,强化“不能”的约束,增强“不想”的自觉,提升惩贿治腐的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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