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履职尽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近日,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肃南县水务局检察建议回复,肃南县红湾供排水公司已缴纳2019—2020年度应缴纳水资源费84249.7元。
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肃南县红湾供排水公司未依法按期缴纳水资源费,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线索后,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通过调查取证,针对肃南县水务局未严格履行水资源费征收职责行为,向该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履行职责,督促肃南县红湾供排水公司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同时,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规范水资源费的收缴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肃南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与肃南县红湾供排水公司沟通,并专题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与肃南县红湾供排水公司达成处置意见,最终促使该企业补缴了所欠水资源费。
今后,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将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全面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文字:第二检察部
初审:陈洁
终审:李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