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形成了一系列产业链,犯罪团伙分工协作,包括提供信息、拨打电话、发送消息、转账取款等多个环节,部分在校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近日,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等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就是一起在境内协助缅北地区犯罪集团取款的典型案件。
案情摘要
2020年7月,被告人马某受长期在缅甸北部地区活动的云南景洪籍男子夏某(另案处理)指使,在境内找人提供银行卡收取非法资金。后马某找到临近大学毕业的被告人苏某,并指使苏某找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及取款,承诺以取款额0.3%的比例支付佣金。后苏某联系其同学王某等5人提供银行账户在云南省勐海县收转非法资金,并将取出的非法资金送往马某指定的地点。经查,马某指使苏某等人提供银行账户20余个,累计转入非法资金1000万余元,累计取现600万余元。
检察官审查认为,马某蛊惑利用在校大学生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应当从严惩处。苏某等4人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本着惩治和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肃南县人民检察院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马某等6人提起公诉。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退赔,有自首情节,且系在校大三学生,并依法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2021年12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苏某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大学生群体社会阅历简单、缺乏经济来源,人数众多好利用,部分不法分子瞄准学生群体,以兼职为由,引诱该群体通过出借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方式帮助中转涉案黑灰产资金,使不少在校学生有意无意沦为“洗钱”的犯罪帮凶。
在此,检察官提醒,不要随意向他人转借微信、支付宝等收款码;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支付账户、银行卡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避免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