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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院依法对全省检察机关首例适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时间:2021-03-10 17:34:25 来源:办公室  作者:张文忠 点击数:

2021年3月3日,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等2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21年1月22日,该院依法提前介入佘某某等人非法持枪猎杀岩羊案件时,会同肃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肃南县祁丰藏族乡文殊村柏杨河附近实地勘查猎杀岩羊现场,勘查途中,在柏杨河一山沟内发现一处被猎杀的白唇鹿现场。检察官立即要求办案民警提取现场鹿皮及遗留在现场的生活用品,并进行DNA比对。经公安机关鉴定,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白唇鹿,通过现场遗留的DNA信息研判,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二人抓获,并在二人住处搜查出部分鹿肉块及鹿血酒。该案案发后,肃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严从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就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提出了继续侦查意见。

据悉,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施行后,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首例适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办理的案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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